哪些工程建设项目是必须招标

【标签】工程建设

更新时间:2019-01-05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的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三类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上述三类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界定: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