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专利侵权行为的策略

【标签】专利侵权行为

更新时间:2019-05-24

  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要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专利权人辛辛苦苦所搞出来的发明创造,如果得不到保护,将大大锄伤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将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但是,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由于不熟悉有关法律,碰到自己的专利权被别人侵犯,不是哀声叹气,就是束手无策,或者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又不知如何是好,或置之不理,死不认帐。其实这些态度都是不可取的,要应冷静下来,寻找解决纠纷的必要对策。

  一、收集证据、核查事实

  一项专利权是否被他人侵犯,首先要查明是否有已构成侵权的事实,这些事实完全要靠证据来证明。因此,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这时应特别注意收集侵权的物证和书证。

  物证--主要是侵权产品。侵权产品是十分重要的证据,而且它的取得也并不困难。

  书证--一般应包括两个部分:

  其一,证明专利权人有专利权,如: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实施许可或专利权转让合同书等;

  其二,证明侵权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如:侵权方与他人的订货合同或转让合同、销售发票或销售产品说明书,技术对比文件等等。

  在有些情况下,往往一两份有力的书证就可以认定侵权事实的存在。

  二、对专利权本身重新评估

  对侵权行为的调查判断最终可能会引起侵权诉讼,而侵权诉讼的胜与负,在很大程度上要看专利权人手中的专利权是否无懈可击。因此,专利权人应当对自己专利权的专利性重新进行分析、评估,对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性强弱作出判断,切不可因为自己已经获利专利权就滥用诉讼,如果是这样,在侵权诉讼中一旦反诉该专利权无效,将会使自己措手不及,还可能造成诉讼中转胜为败。现实生活中这种例是不少的。

  例如,有一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在被人民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成立,赔偿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被告以该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当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无效请求,维持该实用新型专利有效后,侵权被告又以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第二次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一次理由成立,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样一来,专利权便无从谈起。侵权诉讼由于被告反诉专利权无效而中止三年,由于专利权人起诉时态度强硬,要求对被告侵权行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当该专利权被最终宣告无效后,原侵权纠纷案的被告要求原专利权人赔偿损失,搞得原专利权人十分被动。所以,起动诉讼程序以前重新评价专利权的稳定性是十分必要的。

  三、侵权警告

  在提起专利诉讼前,专利权人向侵权方发侵权警告,这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无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被经常使用,而且还常取到较好的作用。

  要切实做好警告前的调查研究工作,必须在对侵权的认定有绝对把握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侵权警告信的写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口气可以强硬,也可以缓和。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

  (1) 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专利的主要权项内容;

  (2) 对方的产品或方法侵害了该专利权,希望中止或禁止对方制造、销售和使用的行为;

  (3) 希望对方于何时就此作出答复;

  (4) 如果对方不作答复,专利权人可能采取的措施。

  四、起诉时机的选择

  实践中,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往往一发现有侵权行为出现,便立即提起侵权诉讼,而在诉讼中又常常因为证据不足,或自己的专利不具备专利性,或对方根本不侵权,给自己造成被动以至酿成更大损失。因此,起诉一定要慎重,要选择好时机。

  根据专利法第61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专利权人只要在这二年的诉讼时效内起诉即可,并不都是越早越好。

  在许多情况下,专利产品的出现并不影响专利权人的经济效益,此时,专利权人不必急于提起诉讼,而应当把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尽量作充分。只有在该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独占市场,且市场需求量又不大或者产品属时令产品、季节性很强时,及时起诉才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