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商局如何对著名商标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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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0-30

 

  核心提示:在广州市,各地级以上市工商局收到申请人对著名商标的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初步审查。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备。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

  (二)向所在地市级经济贸易、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委员会征求意见,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六)项及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行为等进行核实。

  (三)对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申报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根据初步审查情况,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将初步审查意见、申请材料、现场核实情况记录和相关部门反馈意见等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上传数据文件。

  根据初步审查情况,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名单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每年6月20日至30日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收当年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时间。

  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审,异议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相关法律知识:

  著名商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注册商标或外国企业(含自然人)在中国注册并许可广州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商标;

  (二)商标持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质量优良,并保持稳定;

  (五)商标所有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