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嬉闹受伤,谁担责?

【标签】受伤|侵权

更新时间:2019-10-16

  核心提示:无论是哪个年龄阶段的学生,在学校课间总喜欢嬉戏打闹,或者做一些小恶作剧。但是,因为不经意的打闹或者小恶作剧而受伤发生纠纷的大有人在。学生在课间嬉戏打闹受伤,谁需要承担责任呢?法律快车法律经验小编提醒您,无论在哪里,嬉戏打闹都应该把握好“度”,安全为上!

  学生在学校嬉闹受伤,需要担负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

  1、致使受害人受伤的其他学生

  其他学生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需要满足:

  (1)发生了与受害人嬉戏打闹的行为;

  (2)受害人确实是因为与同学嬉戏打闹受到了伤害的损害事实;

  (3)嬉戏打闹的学生都有足够的能力意识到这样的行为会受伤,主观上有过错。

  在课间嬉闹时,直接导致受害人受伤的学生若满足了上述条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学校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学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即学生在学校嬉戏打闹受伤,若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可以免除责任。若学校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受害学生本人

  并不是受害者就一定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在课间嬉闹,若受害学生在也对其受伤有过错的,那么其本人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在实践中,大多数因为学生在课间嬉闹受伤发生纠纷的案件,最后都是由三方根据过错共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