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品售出,概不负责”合法吗?

【标签】消费者权益

更新时间:2020-07-29

  核心提示:在重庆的街上,你或许会见到一些店里有着“商品售出,概不负责”这样的标语,那么,”商品售出,概不负责“合法吗?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

  “商品售出,概不负责”是错误的。《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中规定,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是: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自行车、彩电等18种商品;

  (2)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可见,商品售出,消费者完全有权就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向销售者交涉,而销售者也完全有义务实行“三包”,不能采用“商品售出,概不负责”的态度和做法。

  以下是实施新“三包”的第一批商品目录:(1)自行车;(2)彩色电视机;(3)黑白电视机;(4)家用录像机;(5)摄像机;(6)收录机;(7)电子琴;(8)家用电冰箱;(9)洗衣机;(10)电风扇;(11)微波炉;(12)吸尘器;(13)家用空调器;(14)吸排油烟机;(15)燃气热水器;(16)缝纫机;(17)钟表;(18)摩托车。

  不仅如此,《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可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害,消费者至省在10年之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商品售出,概不负责”是完全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