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要注意什么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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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4-29

  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在适用婚姻法第33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

  一是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的离婚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

  二是军人行使离婚否决权之后,要积极做好化解婚姻危机的工作。

  三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投下离婚的赞成“票”。如果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的诚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作为军人一方,应适时地、十分理智地为离婚投下一张赞成“票”。

  《规定》中涉及军人离婚的规定包括: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同时,《规定》还在第11条第2、3、4款规定了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

  它分两种情况:

;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这里的“调解”是“视情” 和“可商请”,都不是“必须”或“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即这个证明是同意离婚的证明;

,即这个证明不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是关于调解状况的证明。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出证程序。它也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

  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对这两种情况,都未规定军内调解程序;

  二是对第二种情况,,是因为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