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赔偿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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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1-04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但是并不是符合以上情形,。必须还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无过错方的配偶。

  (二)离婚损害赔偿必须要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

  提出损害赔偿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提醒大家的是:离婚的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并无必然联系,它是一项单独的损害赔偿金,,同时还可以提起单独的损害赔偿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