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费赔偿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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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9-30

  1、《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9项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0项 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