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经过哪些流程手续?

【标签】住房公积金

更新时间:2019-11-15

  核心内容:在烟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手续由《烟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烟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流程手续。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手续:

  《烟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指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薄等)复印件2份。

  (二)申请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2份。

  (三)售房单位的售房许可证、营业执照、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各2份。

  (四)抵押物或质押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正本复印件各1份。

  (五)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借款人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证明材料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考察,在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贷款银行。准予贷款的,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到贷款银行办理以下手续:

  (一)将自筹资金存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个人存款户内。

  (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定《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保证合同》、《保险合同》。

  (三)以住房作抵押的由借款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并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住房保险。

  第九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根据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下达《委托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书》。

  第十条 贷款银行按照协议约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以及住房资金管理机构T达的《委托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书》为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