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经济适用房转让需缴纳什么费用?

【标签】经济适用房

更新时间:2019-03-15

  核心提示:经济适用房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年满五年才可以转让,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各种税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一样,,如果是经济适用房,会在产权证上附注一栏写明是经济适用住房。根据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出售。超过五年出售,除了商品房交易过户费用以外,出售人按原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且能提供由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同意其出售的证明的,免收土地收益金,该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人不能提供该出售证明的,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应对其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部分收取相应价款15%土地收益金,该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视为商品房。

  一、转让需要缴纳以下税费:

  (1)登记费:住宅80元/套,由受让方缴纳;

  (2)手续费:住宅6元/m2,双方各缴50%;

  (3)测绘费:住宅1元/ m2,受让方缴纳;

  (4)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时,免收工本费;核发一本以上时每增加一本收工本费10元,由受让方缴纳;

  (5)档案查询费:20元/卷次,由受让方缴纳;

  (6)契税:属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转移的,按0.75%计收;

  (7)土地收益金:根据不同地段、不同用途按5—15元/ ㎡计收,由卖方缴纳;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转让,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按成交价的1%计收,由受让方缴纳;(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再缴纳土地收益金)

  (8)权证印花税:5元/证,由受让方缴纳;

  (9)书据印花税:按成交价的0.1%计收,双方各缴50%;

  (10)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按规定标准缴纳;

  二、经济适用房转让中并无土地转让费的规定,但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按成交价的1%计收,由受让方缴纳;(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再缴纳土地收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