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哪些情形下取消二胎资格?

【标签】生育

更新时间:2021-01-10

  核心提示:广州哪些情形下取消二胎资格?《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八种可申请生育二胎的情况,以及七种取消二胎资格的情况,那么,广州哪些情形下会取消二胎资格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自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二胎安排。

  第二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改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