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共卫生隔离的员工不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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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4-21

  核心提示: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一般要对其采取一段时间的隔离,那么,在这段隔离期间,公司还需要支付工资吗?下面由法律经验小编为您整理介绍下上海关于这方面的规定。

  一、职工工资应该照常支付

  8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为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该《办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者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时还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且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公司、企业不按规定支付的需要接受处罚

  对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发放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情形,《办法》明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公司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争议处理办法拿回工资

  劳动者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办法》明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者认为企业侵犯其工资权益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