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特殊情况的生育有哪些条件?

【标签】生育

更新时间:2020-11-03

  核心提示:温州市夫妻双方提出生育申请、没有违反生育政策、家庭环境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且还满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等条件的可以以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申请生育。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其他特殊情况生育的条件。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夫妻双方提出生育申请;

  (二)、无违反生育政策多生育子女;

  (三)、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身边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4、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5、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6、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附件),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8、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家庭无子女,是指夫妻新组合的家庭无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随前配偶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