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以妻侵犯其生育权能请求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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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8-17

  核心提示: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丈夫合法生育权的实现要依赖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因生育权请求损害赔偿的知识内容。

  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从属于公民人身权。对于男性来说,从男女平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看,男性和女性所享有的生育权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来说,合法生育权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男性只能在配偶权的实现基础上获得生育权的保护。。

  女性享有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男性所享有的生育权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当两权利相冲突时,法律应当更加关注生命健康权,而非配偶权,而且《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