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保险合同的订立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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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1-28

  核心提示:在太原,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知。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保险合同的订立要求。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订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这些事项之外,还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这样的条款不产生效力。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就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然,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