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设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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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1-25

  核心提示:监护人设立的方式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设定。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详情请看以下内容。

  监护依设立的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民法通则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