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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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1-31

  核心提示:劳动者在求职的过程中需要注意试用期的长短问题、试用期的工资问题以及只约定试用期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关试用期的注意事项由法律经验编辑为您介绍。

  在试用期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试用期的长度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与劳动合同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只约定试用期时间,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劳动者约定合同期限,往往在约定的试用期结束,则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辞退。作为劳动者只能离开用人单位。这充分说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地位是不平等,也永远不会平等,劳动者永远是弱者。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试用期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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