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租车司机不得有哪些行为?
【标签】交通|出租车司机
更新时间:2020-01-01
核心提示:重庆出租车司机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中途甩客,车辆故障等原因不得倒客;不得在未开启空车标志灯的情况下揽客等行为。更多具体内容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重庆出租车司机不得有哪些行为?
新修订的《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对出租车司机提出12项规范。《条例》根据管理实际,对出租汽车客运及其驾驶员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增加了管理规范。《条例》中指出,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衣着整洁、语言文明、礼貌待客,明示服务监督卡;
2、不得在车内吸烟;
3、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或者绕道;
4、按照规定的计费标准收费并出具规定的票据;
5、空车标志灯开启时,在允许停车路段不得拒载;
6、接受电话召车后,应当及时提供客运服务,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电召人;
7、在设有出租汽车候乘站点的火车站、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客流集散地,依次排队候客;
8、不得中途甩客,,车辆故障等原因不得倒客;
9、不得在未开启空车标志灯的情况下揽客;
10、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备设施;
11、执行国家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标准。
《条例》规定,如果出租车驾驶员违反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一条,将面临200元至2000元罚款,同时可能被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责令单车停运5天到30天;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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