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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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9-30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客观不对等状态的存在,使行政相对人有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甚至无法取得证据。这时,如果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原告或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一般情况下,被告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受“先取证、后裁决”原则的约束而不被包含在申请人之内。不过,,被告可否申请调取证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未正面禁止,在行政审判中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2)原告或第三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在这里,原告或第三人并非主观不愿或怠于收集证据,而是由于主观 以外的客观原因使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只有这 样,。

  (3)原告或第三人能够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 如关于证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的保存机关等,只有这样,。上述三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构成了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的实质性要件。 应当注意的是,当被告虽能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却无法自行收集时,或者由于原告或第三人的自身主观过错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或者原告或第三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又无法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时,或者证据虽有确切线索但原告或第三人能自行收集时,。行政审判实践中,。

  依据指引:

  第二十三条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

;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

  (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