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怎么申领再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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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5-12

  核心提示:重庆市符合再生育夫妻要申请再生育服务证的,需向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申领再生育服务证的程序。

  一、办理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

  2、合法结婚并且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再生育特殊情形>、。

  二、受理机构:

  1、与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育龄夫妻应到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无工作单位的育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女方在男方居住1年以上,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可以到男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等;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女方1寸免冠近照2张;

  3、根据申请理由,申请人还应当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以子女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市或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符合再生育条件。

  无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的,在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的同时,可填写再生育申请表,再生育的申请时间为病残鉴定结论作出时间。

  ⑵ 、2002年11月1日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要求再生育的,应提供收养前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的鉴定结论、收养子女证明和现已怀孕的证明。2002年11月1日前依法收养的应提交收养登记证明,不提供生育能力鉴定结论。

  ⑶、以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双方父母婚育情况证明,双方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据材料。

  ⑷、以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⑸、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革命牺牲工作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书》及烈士的婚育情况证明。

  ⑹、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伤残军人残疾证明。

  ⑺、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残疾鉴定结论、因公致残证明。

  ⑻、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两代以上为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申请人的一方及其上一代为独生子女的证据材料。

  ⑼、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女方为独生女的证据和男到女方家落户的户籍证明。

  ⑽、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为由要求再生育的,应提交双方居住的户籍证明和属于少数民族的证明材料。

  ⑾、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在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居住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夫妻双方在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居住的户籍证明和居住时间证据材料。只有一方户籍在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应提交另一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符合再生育夫妻向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乡镇(街道)进行审查、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行政机关明确告知申请人。

  (3)、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当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在政务和村务公开栏内公示10日以上。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公示后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签注不符合条件理由,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并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应当自发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