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释义:第八十条

  • 颁布单位:物权法释义:第八十条
  • 更新时间:2011-06-01
  • 关键词:八十 共和 人民 中华 业主 建筑物 部分 房屋 设施 附属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的规定。

  ●立法背景

  为保障业主的居住安全,保证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能够正常运转和使用,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有必要及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那么由此产生的费用如何负担已成为广大业主特别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条文解读

  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就带来了费用业主如何负担的问题。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依下列原则处理:(一)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粱、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二)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三)楼盖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四)屋盖的修缮:1.不上人房盖,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2.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栏),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层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五)楼梯及楼梯问(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缮:1.各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2.为某些层所专用的楼梯,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六)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电梯、水泵、暖气、水卫、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的修缮,由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不仅存在着养护、维修的问题,还存在着经营收益如何分配的问题。例如业主大会决定,将建筑物楼顶出租给企业做广告,广告收入如何分配,是居住顶层的业主多拿一些,还是业主平均分配;是作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还是作为维修资金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如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负担、收益分配的问题,立法时也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应当按照业主所有的专有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有的认为,应当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的价值比例确定。鉴于现实中情况复杂,各地及每个建筑区划的具体情况不同,业主如何负担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如何分配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收益,是业主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业主可以依法处分。故本条规定,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本条作了原则性、指导性规定,即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