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释义:第一百三十四条

  • 颁布单位:物权法释义:第一百三十四条
  • 更新时间:2011-06-01
  • 关键词:共和 人民 中华 规定 承包 经营 土地 集体 属于 法律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立法背景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法规定,国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造林。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国家所有用于农业的土地,有的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有的由单位(包括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有的通过组建国有农场、林场等进行生产经营;有的还没有完全开发利用。对交由农民集体使用以外的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承包方式、承包期限、承包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促进国有农用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l款、第40条,《草原法》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