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释义:第一百零三条

  • 颁布单位:物权法释义:第一百零三条
  • 更新时间:2011-06-01
  • 关键词:第一 三条 人民 共和 中华 共有 或者 有人 共同 明确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条文主旨

  本条关于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的规定。

  ●立法背景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认为,按照传统民法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视为共同共有。有专家建议删除本法“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中的“等”字,不宜将推定的共同共有范围扩大到家庭关系之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当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推定为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份额还是不明确的。因此,本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这样规定,在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就能很明确地确定各共有人享有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