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一十四条

  • 颁布单位: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一十四条
  • 更新时间:2011-06-01
  • 关键词:人民 共和 中华 质权 处分 使用 擅自 担保 动产 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的规定。

  ●立法背景

  质权人不得擅自任用、处分质物的理由主要有:首先,当事人设定动产质权目的在于担保质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质权人占有质物,使质物脱离出质人而为质权人所掌控,质权人的担保物权得以保障。其次,质权从其性质上看是担保物权而非用益物权。动产质权与抵押权相比,其根本区别在于担保物的移转与否,抵押不移转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而动产质权移转质物的占有,将属于出质人占有的质物转至质权人的控制之下,这是由于用于抵押的物大多是不动产,而用于质押的是容易移转的动产,质权人占有质物的作用在于控制质物,保证债权实现。再次,无论是抵押还是质押,物的担保在于其交换价值而非使用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质权人取得质物、控制质物是为了质物不被出质人随意处分而使担保落空,质权人使用、处分质物显然不是设定质权的目的。因此,质权人非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

  ●条文解读

  非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质权人违反本条规定,使用或者处分质物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禁止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的规定体现了动产质权的设定目的及其特征。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质物、处分质物的,一旦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