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释义:第五十四条

  • 颁布单位:旅游法释义:第五十四条
  • 更新时间:2013-12-09
  • 关键词:旅游 经营者 住宿 旅游者 景区 责任 实际 承担 经营 规定

  【法条】

  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景区、住宿经营者应对实际经营者造成旅游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实践中,景区、住宿经营者常常以租赁或承包的方式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旅游者在接受这些服务过程中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往往得不到有效、及时的救济,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景区、住宿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互相推诿,均认为自己不是责任主体。因此,实践中权益受到侵害的旅游者常常奔波于二者之间,得不到应有的赔偿。鉴于此,本法从保护旅游者权益的角度作出该条规定。在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让景区、住宿经营者与实际经营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合法理。

  经讨论认为:第一,旅游者购买了景区门票,或者办理了人住手续,与景区住宿经营者形成合同关系后,旅游者难以识别景区、住宿经营场所内的住宿、餐饮、购物等项目的实际经营人。而且,景区、住宿经营者通常将相关项目作为其整体一并向旅游者宣传、销售,不会事先告知旅游者这些项目与己无关。第二,从承担责任的能力来看,一般情况下,景区、住宿等经营者要比租赁或承包其场地进行经营的实际经营者具有经济上的优势,承担责任的能力更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防止实际经营者推卸责任、缺乏经济赔偿能力等问题,使责任的承担落到实处,保护旅游者权益。第三,本法的规定与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要承担的责任相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宾馆、商场、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进入该场所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