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 颁布单位:旅游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 更新时间:2013-12-10
  • 关键词:旅游 导游 需要 旅游者 执业资格 制度 旅行社 相关 有效

  【法条】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导游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

  我国的导游执业资格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国家旅游局陆续颁布了《导游证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构建了我国的导游执业资格制度。

  实行导游执业资格制度是必要的。一是导游职业直接提供公众服务,需要具备特殊信誉和技能。导游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是“体力”加“智力”高度结合的职业,是文化传播者和地方乃至国家形象宣传大使,是需要掌握语言、历史地理文化、心理学和美学、社会经济、政策法规、旅游常识等知识的杂家,需要具备语言表达、人际沟通、组织协调、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理能力。二是导游服务需要有较高的应变能力。旅游者在旅途中,可能会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突发事件,导游如何及时、有效防范和应对,关乎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旅游舒适度。三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需要。导游执业时,一般独立完成相关工作,旅行社很难有效控制,对导游没有足够的责任要求和制度约束,将给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造成较大损害,,难以从根本上减少或者杜绝此类危害事件的发生,实行执业许可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