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 颁布单位:消防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消防 共和 人民 中华 管道 安装 线路 必须 设在 规定

  第四十五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释义】 本条是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

  本条所说的“电器产品”是指接通和断开电路或控制、调节以及保护电路和设备的电工器具或装置,如开关、变阻器、镇流器等和日常生活中用电作能源的器具,如电视机、电冰箱、电饭煲等。根据有关规定,电器产品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都必须遵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如空调器具安装时,空调器具的电压必须和电源电压相符,同时要接好地线;电源线要选择适当,防止绝缘损坏或接触不良。电力系统中安装线路要由电工负责,不能随意乱拉电线和接入过多或功率过大的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时,电线之间、电线与建筑构件或树木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在距地面2米高以内的一段电线,应用钢管或硬质塑料保护,以防绝缘遭受损坏;在线路上应按规定安装断路器或熔断器,以便在线路发生短路时能及时、可靠地切断电源;电线绝缘必须符合线路电压的要求。导线的敷设,在室内正常干燥场所,导线的布线方式应根据不同情况,敷设绝缘线、瓷珠、瓷夹板、木槽板明布线或绝缘线穿管明布、暗布;在潮湿和特别潮湿场所,应当敷设绝缘线穿塑料管、钢管明布、暗布或电缆明布;在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应当敷设绝缘线瓷瓶明布线或电缆明布,放人电缆沟中;敷设在金属管内的导线,其绝缘强度不应低于高流500伏。在室外架空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以下要求:架空线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1千伏以下居民区为6米、非居民区为5米;架空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可燃材料的建筑物;架空线路与厂房、库房、易燃、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1.5倍等。建筑物、储罐、堆物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采取金属管保护,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厘米,明敷时必须在金属管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可燃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内腔或敷设在风管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本条所称的“燃气用具”是指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的器具及其配件。燃气用具的安装和管路的敷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如天然气管线的引火管要架空或在地面上敷设,不得埋入地下;管线的安装要由专业人员进行,个人不得乱拉乱接;天然气管线阀门必须完整好用,各部位不漏气;天然气连接导管两端必须用金属丝缠紧,严禁使用不耐油的橡胶管线作连接导管。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存放在住人的房间、办公室和人员稠密的公共场所;在厨房里,钢瓶与灶具要保持1—1.5米的安全距离,并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严防高温和日光曝晒,不得与其他火源同室布置。人工煤气管道进入住宅时应加保护套管,以防管道受到损伤;室内煤气管道应明设,并不宜敷设在地下室和楼梯间内,如必须暗设或通过地下室时,要保持便于安装和检修。室内煤气管道不应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室内,当必须敷设时,应采取防腐措施;室内煤气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不应穿过卧室、浴室,如必须穿过时,应设置在套管中;用气计量表应安装在室内通风良好的地方,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和放置化学危险品或可燃物的地方;煤气炉灶不得在地 下室或住人的室内使用;煤气炉灶与管道的连接不宜采用软管,如 必须使用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米,两端应扎牢,软管老化应及时更新;管线、计量装置及阀门安装后,应经试压漏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根据《城市煤气设计规范》的规定,1型管道应当敷设在未扰动的土上,回填土松散,基床包角30℃;2型管道应当敷设在未扰动的土上,管子中线以下的土轻轻压实,基床包角45℃;3型管道应当放在厚度至少有100mm的松土垫层内,管顶以下的回填土轻轻压实,基床包角60℃; 4型管道应当放在砂卵石或碎石垫层内,垫层顶面应在管底以上1/8管径处,但不得小于100mm,管顶以下回填土夯实密度约80%,基床包角90℃;5型管道的管子中线以下应当放在压实的粘土内,管顶以下回填土夯实,夯实密度约90%,基床包角150℃等。

  根据本条规定,对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过程中,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