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第五十九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第五十九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草原 共和 人民 中华 监督检查 人员 单位 执法 依法 证件

  第五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的规定。

  一、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是法律赋予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职权,是依法执行公务。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查处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目的是使草原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为了保障草原法的有效实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就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应当给予配合与支持,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这里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全体公民。这里所说的支持、配合主要是指工作上的配合和执行上的配合。如检举、控告、提供查处线索、联合办案、协助执行等。这里所讲的提供工作方便主要是指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为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询问当事人等提供便利条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可能,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就草原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拒绝和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1.佩带执法证件的草原监督检查人员是代表国家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草原监督检查人员所行使的职权是本法所赋予的,属于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与行政监督相对人的关系,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如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需要进人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作为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草原监督检查工作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佩带的,只有依法经过严格培训、考核,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才可以依法取得草原监督检查人员资格,授予执法证件,持证上岗。未经依法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不论是什么人,不论职位有多高,都不得授予草原监督检查人员资格,都无权佩带执法证件。

  2.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草原监督检查职责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这是本法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所作的义务性规定。如果草原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予以拒绝。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证件,应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这样,一方面可以表明执法的合法性、严肃性;另一方面也可防止他人假冒执法人员侵犯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