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检验 商品 进出口 人民 共和 中华 机构 许可 鉴定 国家

  第二十三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

  【释义】 本条是对经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本条规定明确了对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监督管理的对象是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本条规定由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1.对其经营情况,工作范围进行核查;2.对其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包括对有关检验制度、检验标准、检验程序、实验室管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检验结果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3.对其签发检验证书的人员的资格审定和监督管理;4.接受其服务对象的投诉,针对投诉开展相应的调查;5.对许可的检验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可以吊销其许可;6.对未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超越许可范围或者违反国家检验鉴定规定,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本条规定“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进行抽查检验”主要是针对许可的检验机构提供技术性服务这一经营活动特点,突出了国家商检部门及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要求,即通过对许可的检验机构检验的商品进行抽查检验,对其从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工作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督,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防止检验鉴定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从而保证这一技术性服务市场能够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