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国防 共和 人民 中华 大坝 水库 部门 应当 主管 有关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释义】本条是关于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规定。

  一、保障水库大坝安全的重要性。我国江河众多,大力兴建水库,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水资源为社会服务,在农业灌溉、发电、生产和生活供水、水产养殖及改善生态环境等许多方面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另一方面,建设水库,兴修水利,在调节旱涝、蓄水防洪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至1995年底,我国已兴建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8.4万多座,总库容达到4700多亿立方米。但是,水库的正常运行和发挥其功用,必须建立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之上。保障水库安全,离不开严格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水库作为重要的拦河蓄水的建筑工程设施,任何微小的隐患如不能及时排查、消除,都可以造成垮坝等严重事故,其后果不堪设想。此外,许多水库兴建以来,有的已运行时间较长,有的设计标准不符合现今的标准和要求,甚至有的已是“带病运行”,迫切需要进行除险加固。因此,加强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采取有关的除险加固措施,并做好应急抢险准备,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措施,根据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首先,要明确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及其职责。根据谁兴建,谁管理的原则,确定各级水利、能源、交通、农业等部门为其各自管辖的水库大坝的主管部门。其次,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第三,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大坝安全的责任制,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在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应急抢险、大坝维护的投入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和领导作用。

  第二,规范水库大坝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大坝质量,保证符合防洪抗震标准。水库大坝的设计、建设管理是保证大坝安全的首要环节,应当严格依据规范进行。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水库大坝,;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并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大坝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大坝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兴建大坝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等。

  第三,规范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管理,包括配备大坝安全管理人员,健全日常监测检查和养护维修制度;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鉴定制度,对大坝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目前已制定并实施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等都是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重要规范和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第四,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第五,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三、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尾矿坝是一种特殊坝体设施,但同样应当保证安全,否则因洪水垮坝造成的生产及财产等各种损失也是相当严重的。由于对尾矿坝的管理与水库大坝的管理有所不同,其监督管理也有待于规范和加强,因此,本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