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第三 三十 国防 人民 共和 中华 设施 防洪 工程 范围

  第三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的规定。

  一、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及划定。所谓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是指为保证防洪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管理的需要,在防洪工程设施的周边划定的一定范围的地域。在该地域范围内,通过禁止有关影响防洪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或者威胁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达到保护防洪工程设施的目的。由于划定保护范围的核心工作,是用地问题。因此,关于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用地的划定,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外,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上述两种情况以外,建设项目占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此外,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需要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作出规定,即: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未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未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本条对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区分国有防洪工程设施和集体所有防洪工程设施,分别作出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二、对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强制性要求。划定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目的在于保障防洪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防止有关活动对防洪工程设施的运行和安全造成危害和不良影响。对此,本条规定,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由此可见,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就是前述有关活动的禁区,是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