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经济管理法释义(二)

  • 颁布单位:公共经济管理法释义(二)
  • 更新时间:2011-06-02
  • 关键词:经济管理 公共 产业 产业结构 石油 鼓励 规定 战略 外商投资

  (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4、10、11条(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的分类)

  1. 关联理论

  这几条涉及产业结构法和产业政策法的内容。广义的产业政策法包括产业结构法、产业组织法、产业技术法和其他与产业政策相关的法。 此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分类,针对的正是与外商投资紧密相关的国家产业结构布局,属于产业结构法的内容。

  2. 规范阐释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与本规定相配套,正是据此对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作详细规定的。因此,我们应将这几条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结合起来学习。

  另外,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的分类是因时因地制宜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一旦形势变化,就会对有关具体产业类别进行调整,以便正确有效地引导外资流向,优化国家的产业结构。为此,第10、11条就分别规定:“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5、9条(关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概括性规定)

  1. 关联理论

  这两条是对外商投资持鼓励态度的产业项目,涉及产业结构法中的保护扶植战略问题,保护扶植战略产业是各国实现产业结构合理化的重要措施之一。如前所述,产业政策法的核心和关键就是解决产业结构合理化、高级化、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产业组织法、产业技术法都要围绕产业结构调节的目标来进行。整体产业结构规划是产业结构法的首要任务,《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就是针对外商投资的重要、全面的整体产业结构调整和规划法规。所谓战略产业,是指一国为实现产业结构的高级化目标所选定的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具体产业部门。它们是各国根据不同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对未来经济技术发展的预见所确定的。如美国在80年代初制定了一系列高科技发展计划,将电子计算机、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海洋工程等确定为战略产业,并提出21世纪是信息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等预测。

  战略产业的确定是保护和扶植的前提,而依不同的理论又可提出不同的标准。一般而言,国家选定的战略产业包括:(1)新兴产业,即那些建立在新技术基础上的朝阳型产业;(2)成长产业,即那些由于技术革新而飞跃发展,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的产业;(3)出口产业,即已经或可能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保护和扶植战略产业的措施主要包括:其一,保护手段,主要是贸易保护措施,这样的措施必须在WTO框架协议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其二,投资手段,包括通过财政兴建战略产业所需的公共基础设施,以各种方法引导投资等,这两条应属此类;其三,税收优惠;其四,战略性技术引进,由国家统筹引进新兴重要的技术和设备,已建立或改造某些重要的经济技术部门。

  2. 规范阐释

  依据保护、扶植战略性产业和外商投资的要求,第5条规定了六大方面的鼓励外商进入的产业项目。这些鼓励投资的产业项目,基本都符合保护扶植战略产业的规定性,同时结合外商投资的实践予以变通,较好地体现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根据本条的要求,将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项目予以细化,其中每一个具体的产业项目方面又罗列了各自所包含的具体情形。另外,根据本条第5项的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联合发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结合中西部地区的条件,提出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环境、资源、人力、生产、技术、市场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和潜力的产业和产品,鼓励外商进入投资,享受各种相应的优惠政策。

  因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对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有着重要作用,所以国家通过包括立法在内的各种方式积极予以促导。本规定第9条就规定,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此处提到的项目,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在一般优惠措施的基础上再给予特别的鼓励措施,对于这些基础性产业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这也是我国引进外资的一个重要领域。

  3. 关联案例及其法律适用

  石油巨头重返华夏腹地。 追溯中国石油业的历史,人们对BP、壳牌的名字并不陌生,从百年前两家公司争先恐后向中国贩运煤油,到今天在中国大陆偶尔可见挂有“太阳花”和“红贝壳”标志的加油站,跨国石油巨头的中国战略,已经在整个石油产业链上逐步清晰地体现出来。众跨国石油巨头首先在石油开采方面用资本和技术敲开中国的大门,然后在化工市场领域花钱跑马圈地,最后他们盯上了石油零售市场。进军并最大限度地拥有中国成品油零售市场,是其真正的、最终的中国战略体现。

  2000、2001年,中国石化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和上海成功发行H股、ADR和A股。作为中国惟一的境内外4地上市公司,中石化海外招股吸引了以埃克森美孚、壳牌、BP等公司为首的国际石油石化巨头的注意。它们出手阔绰,购买了大量的中石化股票,成为其战略投资者。同样,在中石油与中海油的海外成功上市中,巨头们也功不可没。

  当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作为交换条件,中石化与中石油分别承诺与三巨头在下游成品油零售市场组建合资销售公司,在广东、江苏、福建等地合资兴建500-1000座加油站。巨额出资只换来区区几百座加油站(中国目前有各类加油站8万座),似乎太不划算。但是,根据中国入世的承诺,再过两年,中国的成品油零售市场就要全面放开,届时中石化、中石油的垄断不复存在,巨头们先行一步,占领桥头堡,凭借其经验和实力,未来的投资者们将不是其对手,随着分得蛋糕的份额越来越大,巨头们重铸百年前的“辉煌”可能不再是一个梦。

  对于石油业的外资进入时,我们应注意界定其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的外资项目。具体而言,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有关原油的批发、零售和物流配送,以及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的建设、经营都属于限制类项目;同时目录附件对于石化领域外资进入的具体形式有着相应的规定,即对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应用以及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外资只限于采取合作的方式进入,不得实行中外合资经营。

  本案例对我们的启示是,在引进外资的时候,必须准确地把握好外资产业政策的度,既积极地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促进产业的有效竞争,又要防止钻政策空子的事情发生,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地保护本国的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真正做到因势利导,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