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八十条

  • 颁布单位: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八十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八十 征收 税收 人民 共和 中华 依法 犯罪 税务 人员

  第八十条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人员作为偷、骗税行为的共犯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税务人员的职责是依法征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实施监督。如果其不仅不依法履行职责,还勾结、唆使或协助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偷税和骗税,危害极大,因为税务人员利用法定职权犯罪的隐秘性大,不易发现,将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后果严重。所谓勾结,是指与征管对象共谋、策划偷、骗税,或利用职权之便为征管对象提供偷、骗税的方便;唆使是指指导、教唆征管对象偷、骗税;协助是指根据共同作案人的不法要求为其提供偷、骗税的机会和可能。税务人员有这几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