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五十五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五十五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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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未经批准在港口水域进行采掘、爆破,倾倒泥土、砂石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了维护正常的港口经营秩序,保证港口安全,本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同时还规定,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应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1.首先,应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即停止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停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因从事采掘、爆破活动,倾倒泥土、砂石对港口所形成的不安全因素。违法向港口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影响港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靠泊的,应当负责打捞清除;因采掘、爆破给港区道路、建筑等造成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恢复安全状态。对于超过行政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仍不消除安全隐患的,为保证港口安全,依照本条规定,应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直接采取强制消除的行政执行措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在港口进行采掘、爆破或倾倒泥土、砂石的行为人承担。

  2.对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除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消除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安全隐患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还要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的具体数额,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节决定。

  3.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1)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等地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对于在港区内擅自设置、构筑设施,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搬迁或拆除。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罚款三种处罚中的一种或几种处罚。

  (2)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采掘、爆破作业的,应当在进行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对于未经批准进行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即补办规定的手续,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批准。对违法行为人要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决定罚款的具体数额。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没有将未经依法批准进行爆破等活动的行为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但是,如果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过失爆炸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以及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犯罪。构成犯罪须具备的条件是: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这种过失体现在对危害结果的主观意愿上。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则构成爆炸罪等。二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这是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对于构成过失爆炸罪的,;情节较轻的,。对于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对于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对于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后果特别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