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港口 共和 人民 中华 物资 经营人 规定 安排 作业 优先

  第四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释义] 本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物资以及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在洪水、地震、疫病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灾害发生的时候,抢险物资、救灾物资能否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灾害现场,对于控制灾害、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保护受灾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至关重要。港口作为货物重要的集散地、水路交通运输的枢纽,在各种灾害发生时,应该代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的装卸、过驳等作业,以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快速,这不但是港口经营人社会责任心的体现,而且是一项法律义务。同时,为了保证国防安全,对于国防建设急需物资,港口经营人也应当优先安排作业。因此,本法第27条明确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这是港口经营人一项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港口经营人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按照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国防物资,应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区分是否属于急需物资。对于有关军事单位的日常所需的物资如日常用品、普通营房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等,由于没有特殊的时间上的要求,不属于本法第27条规定的应当优先安排作业的物资范围;对于这类物资,港口经营人没有优先安排作业的,不应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根据本条规定,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是行政执法机关所采取的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措施,按照其时效性上的要求,可分为责令立即改正和责令限期改正两种方式。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属于责令立即改正,这是由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决定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后,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停止其违法行为,采取改正措施,优先安排人力、物力,立即组织进行抢险物资、救灾物资以及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同时,根据本条规定,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其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应由颁发该许可证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出。

  吊销许可证后,港口经营人就丧失了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资格,不得再继续从事港口经营。因此这是对违法的港口经营人非常严厉的行政处罚。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当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才可以适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依法慎重决定是否对港口经营人适用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