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港口 共和 人民 中华 有关 人员 监督检查 检查 单位 依法

  第四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是保证本法实施所必须的行政执法措施。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有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义务,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包括允许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为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满足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提出的调阅有关资料,检查有关设施、设备,找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有关情况等属于监督检查职权范围内的合法要求,禁止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这项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监督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有权予以拒绝,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