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港口 共和 人民 中华 竞争 行为 公平 不正当竞争 经营人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港口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

  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港口公平竞争的规定。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参与市场竞争的每个经营者,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获得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必须遵守共同的市场竞争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根据这一原则,港口法对港口经营的公平竞争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国家对港口经营的政策。为了维护港口经营的正常秩序,保护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港口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保护港口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这是国家关于港口经营活动的基本方针,港口经营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实施任何非公平竞争的行为。

  二是明确了港口经营的禁止性行为。港口法要求,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按照这一精神,港口业务经营人实施的任何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一般说来,所谓垄断,就是指港口经营人利用其独有的优势地位,操控市场,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妨碍或者限制自由竞争等。垄断的根本危害就在于限制竞争,阻碍技术进步,损害货主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所谓不正当竞争,就是指港口经营人利用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获取市场份额。不正当竞争的危害就在于削弱或者挤垮竞争对手,妨碍公平竞争。通常采取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有: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服务价格提供港口服务;在会计帐簿之外暗中给与货主或者旅客回扣,达到多承揽货物或者旅客的目的;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排斥其他竞争者等等。所谓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港口服务,就是指港口经营人利用其优势地位,乘人之危,迫使货主或者旅客接受其服务。这是一种强买强卖的行为,是对他人权益的一种严重侵犯。无论是垄断行为,还是不正竞争行为,以及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都是对公平竞争原则的极大破坏。对于这种行为,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市场竞争在公平有序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