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二十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二十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使用 人民 共和 中华 海域 或者 拍卖 招标 使用权 方案

  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释义】本条是对海域使用权特别取得方式的规定。

  一、依照本条规定,海域使用权的取得除可以按照本法第19条的规定,经申请、审批取得以外,还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

  二、通过进行招标或者拍卖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程序与第19条规定的程序不同。第19条规定的程序是自下而上进行的,本条规定的程序则是自上而下的,即首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某一海域的招标或者拍卖方案,该招标或者拍卖方案是否可行还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进行审批,批准后才能作为正式的招标或者拍卖方案进行招标或者进行拍卖;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确定海域使用权人后,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和买受人即为第19条中的海域使用权申请人。

  三、为了保证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的可行性,本条不仅对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的确定程序进行了明确,还对该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由于该招标或者拍卖方案是为了确定某一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域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

  第二,海域使用权的管理虽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海域的使用管理通常会涉及到几个部门。因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制订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或者拍卖方案时,需要征求海事、渔业、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比如,某拟进行招标或者拍卖的海域底土中富含某一矿种,则该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就必须征求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此规定,目的是通过各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保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招标或者拍卖方案既能够充分体现海域的经济价值,发挥海域综合利用的特点,最大限度地满足各行业用海的需要,又能够切实达到保护海洋环境,保持海洋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第三,既然是招标方案或者是拍卖方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还应当征求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管理部门或者负责拍卖的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综合各部门意见的招标或者拍卖方案,还不能开始进行招标或者拍卖活动,还要上报到对该海域使用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进行审批,经批准后,该招标或者拍卖方案才能作为正式的方案进行招标或者进行拍卖。如果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没有批准该方案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将该方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没有将该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自行进行招标或者拍卖,即为违法,就要按照本法第43条的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该海域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于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的编制、、、编制的程序、招标或者拍卖活动进行的程序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通过进行招标或者拍卖,依法确定海域使用权人后,还要按照本法的规定对海域使用权进行登记造册,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五、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时间,不是从中标或者买受那一刻开始计算,而是与按照本法第19条规定通过申请、审批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时间一样,自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方取得该海域的海域使用权。

  六、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人,是海域使用管理制度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突出表现。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以及对外经济合作的广泛进行,海洋生产创造的经济价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逐年增加,海洋产业迅速发展为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

  1993年,,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了《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了海域的有偿使用,但按照当前的标准征收的海域使用金难以体现海域的真正价值;同时,正因为国家征收的海域使用金过低,也容易在海域使用权的审批过程中产生腐败。为了解决以上两方面的问题,本法规定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方式除按照本法第19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还倡导和鼓励通过招标或者进行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