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七十三条

  • 颁布单位: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七十三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征收 税收 人民 共和 中华 税务 机关 或者 存款 纳税人

  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方面承担以下义务:1.根据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税务机关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2.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法定的条件下,经批准可以书面通知欠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3.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法定的条件下,经批准可以书面通知欠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其欠缴的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

  二、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行为的处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