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 第38条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 第38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若干 规定 证据 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 关于 最高 交换 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证据交换的启动和适用范围】经当事人申请,。

,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条文注释

  证据交换是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核心制度,也是举证时限制度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该条规定了两种需要适用证据交换的情形:一种是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请求权和处分权,经当事人申请,。此情况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另一种是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案件,,,至于何种案件为疑难案件,需要法官进行一定的自由裁量。交换证据的期间在答辩期间届满后、开庭审理前这一期间,以给双方相互理解对方观点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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