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第28条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第28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若干 规定 证据 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 关于 最高 鉴定 一方

  第二十八条 【自行委托鉴定的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条文注释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自行鉴定的反驳,必须提供证据。反驳的证据应当围绕鉴定资格、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来进行证明。只要能证明自行鉴定的结论在上述某个方面存在疑点,具有不可采性,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鉴定。

  关联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63、64、66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33、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