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十四条

  • 颁布单位: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十四条
  • 更新时间:2013-12-06
  • 关键词:十四 学校 情况 名称 民办学校 章程 办学 申请 规定 举办

  【法条】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材料的规定。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不同于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前者要求更高,在申请时要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文件,即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筹设批准书是审批机关根据举办者的申请,颁发的允许申请人开展民办学校筹设活动的书面文件。筹设情况报告是指举办者自批准筹设以来,筹设民办学校的进展情况,包括资金到位情况,各项设施、设备的建设和配备情况,教师和管理队伍的建设情况,教学和管理经验的积累情况等。筹设情况报告应当如实反映筹设的进展,表明筹设工作已达到或已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设置要求。

  2.学校的组织,包括学校章程和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学校章程是学校的举办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规章制定的,依法自主办学的自律性文件。各类民办学校的办学形式和特色有很大的差异,因此,不同学校章程的具体内容会有一定区别。在各类学校的章程中,民办高等学校的章程内容比较全面,可以作为典型代表予以了解、认识。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对以下事项作出规定:一是学校的名称、校址。学校的名称应当真实地反映学校的教育层次、类型和设置的学科类别等内容。关于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名称问题,教育行政部门曾有过明确的批复,名称可以为:**进修(专修、培训、自修、实习)学院或中心,不称大学;其名称应确切表示所在行政区域,冠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学校所在地、市的名称;一般不要使用和恢复解放以前的旧校名。对学校地址的表述应当清楚、准确,说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及具体地点,包括市区(县)街道和门牌号码。二是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宗旨是举办者办学目的、所实施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的体现。学校的办学宗旨应符合《教育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三是办学规模。四是学科门类的设置,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应按国家确定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等十一个门类的名称确定。同时应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专业目录确定各学科开设的专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