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四条
【法条】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活动原则的规定。
一、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民办学校开展办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通过规定权利义务调整社会关系,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在我国,。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所在地的市、,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本行政区域的范围内有效。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具有重要的感召力,它对规范人们的行为,解决各种争议,预防各种失误,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民办学校作为教育人、培养人的教育机构,遵守法律、法规是其实现办学宗旨,取得办学成功的基本条件。遵守法律、法规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民办学校作为一个社会组织,要遵守适用于所有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如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等方面的法律;二是遵守专门适用于所有教育机构的教育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三是遵守专门就民办教育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二、民办学校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教育方针反映和体现教育发展规律,也是教育发展的根本指向。《教育法》规定:,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民办学校应当和公办学校一样,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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