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60条

  • 颁布单位: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60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保障 共和 人民 中华 或者 法律援助 申请 依法 残疾人

  第六十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释义】

  本条是关于残疾人有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规定。

  (一)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残疾人本身必须要有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里规定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是指残疾人有权要求与侵权事件有关的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如对于侵害残疾人受教育权益的,受害残疾人可以向教育部门投诉,要求处理;对于侵害残疾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处理,等等。

  这里规定的“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是指残疾人可以就侵犯自身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据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申请仲裁。具体是:

  第一,对于民事纠纷,可以依仲裁法申请民事仲裁。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发生民事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按照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调解,并按照一定程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民事仲裁实行仲裁终局制度,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第二,对于劳动争议,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这主要是考虑到劳动争议方面纠纷的处理专业性比较强,需要专业仲裁机构先行处理一道。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对于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第三,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可以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向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而是给当事人以选择权,或者申请仲裁,。对于申请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这一点上,此种仲裁与劳动仲裁有相似之处,即对于这两种仲裁裁决不服的,。

,是指受害残疾人依据侵害行为的性质,、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自诉。如对于侵害残疾人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益的违法行为,受害人都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行政机关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包括直接侵权的和间接以不作为的方式侵权的违法行为,受害的残疾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受到遗弃、家庭暴力、虐待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二)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1?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对于经济困难的公民给予必要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对想诉讼而因经济困难无法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的公民,实行法律援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中对这一制度作出了规定。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制度更是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对于上述事项的申请,该条例规定:(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如果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同时,还应当提交经济困难的证明,以及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对于公民的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2?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制度。实行司法救助制度的目的是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2005年4月又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的;(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残疾人需要申请司法救助的,如果符合上述司法救助的范围,即可以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申请司法救助的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本法规定的对残疾人实施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是要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是包含在国家现行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之内的,而不是脱离现行的这些制度,另搞一套针对残疾人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