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51条

  • 颁布单位: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51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保障 共和 人民 中华 残疾人 社会 事业 帮助 慈善 建立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对残疾人捐助和服务制度的规定。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要帮助解决残疾人面临的困难,使残疾人能与健全人一起参与社会活动,仅靠政府的力量是做不到的,还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有义务建立和完善捐助和服务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建立有效地帮扶困难残疾人的机制,使社会帮助残疾人有正常而顺畅的渠道,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

  我国是礼仪之邦,社会各界对残疾人的实际困难是非常关心的。很多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愿意向残疾人伸出援助之手,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这些对残疾人的援助和帮助要真正开展和实现,需要相应的制度配合,否则就会出现有心帮助却无法实现的尴尬局面。在需要帮助的残疾人与愿意帮助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牵线搭桥,切实发挥好社会捐助的作用,这是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的法定义务。有的地方已经开展相应工作,建立了建立区县残联扶残助残捐赠站,在各街道建立爱心助残捐助站,并在一些社区建立了捐赠点,接受社区居民和单位的捐赠,形成区、街联动,广泛参与,资源共享,同献爱心的生动局面。

  (二)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

  我国对慈善事业有一个认识逐步深入的过程。慈善事业是一些先富起来的群体回报社会的举措,慈善事业也为这些人提供一个回报社会的渠道和平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社会保障体系,,将慈善事业第一次写入了中央文件,从根本上确立了慈善事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残疾人慈善事业是扶助残疾人的重要途径,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

  (三)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开展志愿者助残,是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扶助残疾人的一种有效形式。开展志愿者助残活动,为残疾人提供经常的、切实有效的帮助,既能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也有助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在全社会传播和发扬光大。还有一些帮助残疾人的公益活动,如举办爱心演唱会、义卖等公益活动。对这些公益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