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24条

  • 颁布单位: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24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保障 共和 人民 中华 特殊教育 学校 残疾人 建设 办学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释义】

  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近年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办学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特殊教育学校数量不断增加,办学体系进一步完善,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从1989年起,国家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投资专项,用于补助地方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设,改扩建校舍总面积近40万平方米。“十五”期间,、“扶残助学项目”、“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等,累计投入近1?2亿元,共资助贫困残疾学生近5万余人次。同时,地方各级政府普遍加大了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社会各界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形成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合力。截至2006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弱智三类校)数量为1605所,在校生总数36万人(其中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14万人,随班就读学生22万人),分别比1990年增加了859所和29万人。

  但是,由于我国特殊教育基础薄弱,总体发展水平还不高,特别是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差、质量低,远不能满足广大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需求。首先,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滞后于特殊教育发展需求。特殊教育学校覆盖范围有限,总量尚显不足,区域差距较大。其次,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亟待改善和提高。一是目前60%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设在县镇或农村,校舍建设标准较低,小、旧、陋、破以及教学生活设施不完善等问题较为突出,存在较多安全隐患;二是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多数是由原普通中小学校改造的,不仅校舍使用年限较长,而且在使用功能及设施上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心理、生理及行为特征的特殊要求,与国家发布实施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有较大差距;三是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成本较高,部分专用教学仪器设备价格昂贵,必备的教学康复训练设施配置困难,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设施设备严重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以及康复训练活动。最后,国家相关政策促使特殊教育需求不断增长。近年来,在坚持以人为本,,国家、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关注与关心程度在逐步提升,残疾儿童少年家庭传统观念也在进一步转变。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预计近年入学人数将呈上升趋势,现有办学条件将日趋紧张,为他们创造接受教育所需条件已成为当务之急。

  为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通过编制完成分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做好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的试点工作。在项目学校遴选上,选择列入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中,具有一定辐射作用的,在师资队伍、运行经费、开工建设等诸方面均具备条件且急需建设的项目学校,有关部门给予重点支持。

  由于我国目前的残疾人教育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滞后于整体教育发展水平,而国家又限于财力,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投入很多资金;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残疾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要求却越来越高,产生了需求与现状的矛盾。再加上残疾人教育事业是一个涉及多部门、多领域,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事业,不采取以国家为主导,国家、集体和个人相结合的办学形式,不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这项工作很难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