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21条

  • 颁布单位: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21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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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 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的规定。

  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是残疾人全面实现自身价值的基本条件。“十五”期间,残疾人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残疾人受教育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已初步形成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到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既与普通教育融合又相对独立的特殊教育体系,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健全人教育相比,残疾人教育仍处于滞后状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就学难,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无法满足残疾人接受教育的需求,残疾人教育总体水平和质量有待提高。国家必须加强保障力度,为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国家应当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一)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残疾人教育发展的任务指标: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应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与当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接受特殊教育的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教育或培训;保障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加快高级中等特殊教育发展,积极发展高等特殊教育。

  要实现这些目标,各级政府应当继续将残疾人教育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统一规划,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继续完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统筹规划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市(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特殊教育高中或设立特殊教育高中班;倡导、鼓励兴办残疾人高等教育,有计划地扶持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和创办特殊教育学院。继续办好特殊教育院校,适当扩大招生规模,增加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和质量。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残疾考生的政策和考试办法。继续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相互衔接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助学金制度,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列入政府优惠政策范围,在同等条件下,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国家资助政策。以社会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充分发挥具有特殊教育手段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的作用,普遍开展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城镇与就业相结合,农村与生产和扶贫相结合,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加强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建设。创造条件办好特殊教育师范院校,在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或课程,增加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的数量,提高质量。依托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建立国家级残疾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

  (二)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残疾儿童、少年与正常儿童、少年相比会遇到很多困难,有些困难是残疾人家庭自身无法解决的。例如不少学校不愿招收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即使愿意招收可能也无法保证残疾儿童、少年受到良好教育。这时,政府、社会、学校就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各级政府应当继续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全面纳入国家和各地区义务教育体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提出,要继续完善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全面推行随班就读和普通中、小学校设立特教班,30万人口以上且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要建立1所九年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指标列入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指标体系,统计义务教育对象必须包括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建立健全助学金制度,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列入政府优惠政策范围。

  (三)对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目前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已能优先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本法进一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本法加大了对残疾学生的扶持力度,所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都可获得免费教科书和寄宿生活费等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