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 颁布单位: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人民 共和 中华 任何 组织 不得 个人 民办学校 民办 法规

  【法条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