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67条

  • 颁布单位: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67条
  • 更新时间:2019-09-08
  •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或者 应当 笔录 法庭 审判

  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庭笔录】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关联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