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07条

  • 颁布单位: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07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费用 诉讼 案件 当事人 交纳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释义】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

  按照案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财产案件受理费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确定,非财产案件则按照一定法定标准收费。,按照规定依法交纳的费用,如财产保全申请费、支付令申请费等。另外还有其他一些费用,如勘验费等。当事人交纳费用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是否同意,。

、减交、免交,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

  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是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或是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应免交诉讼费用。

  【关联法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